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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燃料經營是指重新分裝或加入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溶劑稀釋后銷售。甲醇經營必須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具體要求如下:
(一)符合我縣城鄉規劃和安全規劃;
(二)經過相關部門聯合選址,儲存場所符合環保、消防等相關要求;
(三)安全經營條件經評價合格;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八)經營單位安全條件經縣安監局現場審核合格后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